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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受阻邀人帮忙 聚众斗殴七人获刑

2015年6月24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聚从斗殴案,被告人赵某等七人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

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下午,因被告人赵某在固镇县杨庙乡原石门供销社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房,与张某等人发生土地纠纷,被告人赵某便指使齐某纠集社会青年到杨庙乡原石门供销社工地殴打阻拦施工的村民。被告人齐争气召集被告人王某、崔某等人赶往现场。当日下午17时许,赵某指使赵某某殴打阻拦施工的村民张某,致张某轻微伤。18时许,赵某因怕打架吃亏,继续指使齐某纠集人员,齐某又安排代某纠集人手到杨庙石门村工地参与斗殴,被告人代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纠集左某等人一同坐车到杨庙乡石门村赵某工地参与斗殴,将前来理论的赵某等二人打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齐某、代某、张某为达到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与他人进行殴斗,被告人崔某、王某、王某某受他人纠集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七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齐某、张某虽未直接参与殴斗,但其是组织者之一,被告人代某即是参加者又是组织者,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崔某在聚众斗殴中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受纠集后积极参与其中,依法应当对聚众斗殴承担共同责任,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受他人纠集参加殴斗,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张某、崔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代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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