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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合理与房产证效力的联系

2015年8月24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日前从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开的“《物权法》对房屋登记类案件审理的影响”研讨会上获悉:今后法院在审理房产登记纠纷类案件中,将不以房产证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惟一证据。根据《物权法》中房屋登记簿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5月26日《重庆晨报》)

  看了新闻,再一查《物权法》,果然有这个规定,只是许多人从前可能没有注意这个规定。《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但这个规定还是引来许多人担心。有网友说,“以后强制拆迁更方便了,反正登记簿不在住户手里,只要搞定登记簿就行了。”“房屋登记部门篡改登记资料怎么办?在目前的环境下这不是杞人忧天!”还有网友说,“1. 如果房产证的效力不是第一位的,那么当老百姓与政府部分发生产权纠纷时,谁能确保政府部门不会动用其资源篡改登记簿,老百姓手中的房产证这时与废纸何异?2. 如果老百姓与其他人发生产权纠纷时,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当事人有可能通过特殊渠道、采用特殊办法搞关系篡改登记簿,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3. 既然是这样,还有必要颁发房产证吗﹖”

  这些担心并非多余,在《物权法》承认百姓房产物权的时代,常常发生的强制拆迁而不受制裁的现象,常常发生的由政府为房地产开发鸣锣开道打头阵的现象,如果产权证的效力不如登记薄的效力,网友的担心完全有可能成为现实。

  房产证是国家权威机关制作的文书,由产权人进行保管,以证明产权人与房屋的关系,同时产权证上的内容也得到了产权人的确认,其证明效力因得到了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共同确认而理应是最高的。如果产权证的效力不具有最高效力,意味着没有得到产权人确认的房屋登记簿效力更大,还意味着登记机关否定了自己的登记效力,如此一来,房产在没有得到产权人确认的情况下则可以发生变更,房产的支配权就没有完全掌握在产权人手里,其他人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对产权进行操作,比如通过登记机关修改登记内容,甚至将产权人换成他人的名字,从而侵害产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更有侵权的可能。

  产权证内容理应与房屋登记簿的内容一致,产权登记机关有义务保证登记内容与产权证的一致性,如果产权证与登记簿的内容不一致而以登记簿为准,则意味着登记机关的错误后果由产权人承担。另外,如果登记簿内容效力更大,产权人必然要查询登记簿内容,那么,查询登记内容是不是需要另外付费?发现错误后重新登记是不是需要交纳费用,费用由谁承担,都是问题。

  建议对于《物权法》的这一条款进行修改,让产权证的效力大于房屋登记薄的效力,这样更利于保护物权。在暂时没有修改此条款的情况下,应当出台相应措施,保证房地产登记机关履行义务,保证二者的一致性,同时在房屋登记的时候,登记机关应当主动让产权人核对产权证和登记簿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簿的内容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字方可核发产权证,同时将房屋登记簿复印一份,房管局复印盖章后由产权证的持有权人保存,而且不能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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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禹丽云 [郑州]
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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