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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代位权?如何行使代位权?
2015年11月19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
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
债务人
的
债权
,但该
债权
专属于
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
行使
范围以
债权
人的
债权
为限,
债权
人
行使
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
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
合法;
债务人
怠于
行使
其到期
债权
,对
债权
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
的
债权
已到期;
债务人
的
债权
不是专属于
债务人
自身的
债权
。专属于
债务人
自身的
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
债务人
向
债权
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
人与
债务人
、
债务人
与次
债务人
之间相应的
债权
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文章来源: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律师:
禹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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