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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告主动付款

2015年12月7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合同纠纷——因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庭前主动付款原告撤诉
  基本案情:原告是河北一家xx油脂有限公司,因xx柴油节能项目扩大再生产需要大量资金到北京寻求融资,某投资公司表示对该项目很感兴趣,但需要由他们认可的咨询公司出具咨询报告后才决定是否投资。于是这家河北xx油脂公司便与投资公司指定的咨询公司签订xx柴油项目研究咨询协议书,约定咨询费用为人民币24万元。合同签订后,河北公司依约支付了咨询费用,并额外付了一笔不菲的资料费。但咨询公司不负责任胡编乱造,项目报告存在严重错误,河北公司最终未能获得融资。河北公司多次向咨询公司交涉,要求返还24万咨询费及其他资料费,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咨询公司同意在十个工作日后返还河北公司支付的全部咨询费用,资料费不再返还。但协议签署后咨询公司未能履行承诺向河北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遂河北公司委托律师诉之于法院。
  诉讼思路:河北公司证据充分,案件的事实又比较清楚,调解协议虽是咨询公司个别人员所签,公司未盖章,但仍然生效,河北公司胜诉应该问题不大。被告公司很可能是个骗子公司,投资公司及投资公司制定的咨询公司都涉嫌刑事诈骗罪,但通过举报提起刑事诉讼程序时间长、难度大,原告的经济损失不一定能追回。于是律师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咨询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咨询公司的账户,使得咨询公司的正常经营受阻。为了避免损失,在开庭前被告主动提出要与原告和解,希望原告撤诉。臧律师提示原告不能撤诉,一定要拿到钱再撤诉,否则一事不再理,再诉至于法院就会很被动。经过律师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终于全部付清所有款项,原告这才撤诉。主审法官也笑逐颜开,无须审理即告终结,这正也说明律师诉讼保全思路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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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禹丽云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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