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伙同丈夫拐卖少女卖淫
中国新闻网讯,近日,北海市警方接到当地民众举报称,该市海角路某出租屋疑似有人从事买淫活动,8月2日凌晨,北海市警方了解情况后蹲守该地准备当场捉现行。当日凌晨0时40分,警方成功控制该卖淫团伙老板娘谢某,并分别在4个房门紧闭的房间各抓获一对卖淫嫖娼现行,并收缴嫖资数千元,以及避孕套、账单、笔记本等资料一批。在大门口负责“警戒”的谢某老公“大头”见势不妙,便逃之夭夭。经传唤审查查明,谢某系33岁的浙江籍女子,其伙同丈夫“大头”于今年6月底在北海租房,强迫5名云南籍少女卖淫。每天晚8时至次日凌晨4时为“上班”时间,每人日均接客10人以上。据警方查扣的记账资料显示,谢某掌控5名少女,如同拥有一台印钞机,源源不断为他们“创收”。“营业”一个多月,牟利超过15万元。
丧心病狂经期打止血针也要接客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谢某“家法”严厉,实行统一食宿,统一保管手机、身份证和存折等物品。上钟接客分别记账,“营业收入”归老板保管,“小姐”分红成“空头支票”。5名少女不准外出,不得与家人和朋友联系,生活起居被严密监控,每人给配一台只能接听的手机供通风报信使用,施以棍棒“调教”和语言恐吓,强迫她们屈服接客。更令人发指的是,谢某还用药物控制“小姐”经期,强迫她们经期卖淫。少女月经期也要打止血针,做到天天接客赚钱。3日,涉嫌强迫容留妇女卖淫犯罪的谢某已被北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陈某等4名嫖客及被抓现行的4名卖淫少女全部领到行政拘留罚单,在逃的“大头”正在抓紧缉捕中,另一名未成年少女经教育后释放。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谢某及其丈夫拐卖少女,并且对她们进行棍棒殴打语言恐吓,强迫她们屈服组织她们卖淫,甚至连月经期也要打止血针,做到天天接客赚钱。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