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重庆10月31日电重庆荣昌县男子王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好心搭熟人,结果因为自己的责任引发车祸,致使搭车者摔倒死亡。事后,王冬亮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家属谅解,受害方家属还替他向荣昌县检察院求情。荣昌县检察院启动刑事和解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王冬亮近日被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王冬亮现年63岁,家住荣昌县广顺街道天常村。去年10月27日,王冬亮骑着自己的无牌照摩托车前往广顺街道办事,路上遇到熟人曾太平,曾太平希望能搭车前往广顺,王冬亮便载着曾太平往广顺街道方向前行。当摩托车行至荣昌县广双公路时,摩托车翻倒,两人摔倒在地后,曾太平因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晚,在村委会的协调下,王冬亮和曾太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冬亮赔偿死者的医疗费和办丧事的费用,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原谅。王冬亮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然而,事发第二天,被害人家属到派出所准备为曾太平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警方才发现该交通事故。随后,王冬亮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控制。
案件移送到荣昌县检察院后,受害方家属向荣昌县检察院求情,称王冬亮平时爱帮忙,是一个“热心肠”,希望能从轻处理王冬亮。 考虑到此案属于交通肇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鉴于王冬亮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诚恳,且受害人家属也替他求情,荣昌县检察院启动刑事和解制度,并向法院作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使王冬亮获得轻判。
当王冬亮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他认为自己好心搭人又得到家属原谅,为什么还算犯罪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王毅凯说,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王冬亮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导致死亡一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无论他是否出于好心,或者得到被害人的原谅,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