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法律咨询:135988622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央行银监会:对灾区实行房贷优惠政策

2017年7月22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60198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出通知,对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通知提出,对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前3年的本金偿还压力。降低城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最低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最低可下调为10%。
    通知提出,要落实好灾前住房重建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泥石流灾害之前发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贷款,灾后不能按时偿还的,在2011年9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通过加强辖区内支农再贷款限额的调剂力度,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房重建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凡用于支持灾区农房重建的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一年期利率为2.88%)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
 



文章来源: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律师: 禹丽云 [郑州]
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988622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zgmtzls.cn/art/view.asp?id=88801226622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住房限购政策是不是不可抗力
  • 2.关于在建设部网站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
  • 3.济南市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发证须知
  • 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