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法律咨询:135988622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

2017年8月30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文章来源: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律师: 禹丽云 [郑州]
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988622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zgmtzls.cn/art/view.asp?id=89152348551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单位逃税罪 负责人担责依据
  • 2.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 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 4.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定义、量刑】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