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吃醋引发的血案”很常见,可斗不过情敌找情敌妹妹的却不多见。一男子因未婚妻被同村人追求,退婚后怀恨在心,便将魔爪伸向情敌正在上学的妹妹。
男子为报复情敌欲强奸其妹妹
侯战武大学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未婚妻与其订婚后,被同村王某追求,侯战武遂与其退婚,后一直怀恨在心,但因其性格懦弱,不敢直接找王某报复,便将目光盯上了王某不满14周岁的妹妹。
今年4月25日,侯战武事先打听到王某妹妹和另外两个女童留宿同学李某家。由于李某父母外出,家中只有4个女童。第二天凌晨,侯战武翻墙跳入李某家的院子,撬开屋门,欲对熟睡中的王某妹妹实施强奸。4个女童被惊醒,侯战武威胁她们不要报警,并继续施暴。混乱中,其中一名女童趁机悄悄拨打了自己父亲的电话,故意大声叫出侯战武的名字,并让他不要乱来,同时帮助王某妹妹奋力反抗。很快,侯战武被随即赶到的家长制服,最终未能得逞。近日,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未遂)将犯罪嫌疑人侯战武批准逮捕。
如何认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与幼女(未满十四周岁)发生性关系,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刑法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机关多次发布过司法解释,对相关的刑法问题作了较为细致、复杂的规定:
一、行为人违背幼女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强奸。
二、行为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情况较为复杂:
1、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如果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1)如果行为人已经年满16周岁,均构成强奸罪;
(2)如果行为人已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分两种情况:第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构成强奸罪。
以下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二、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三、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侯战武懦弱无为,不敢对抗情敌,却对不满14岁的幼女伸出魔爪,其行为实在猥琐至极。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等教育机构亦应加强未成年人个人防范意识的教育,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