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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6-12-12】

2018年2月3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
      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2日国税函[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方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17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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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禹丽云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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