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3年5月至7月,王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刘某上缴该村的土地租金35700元据为己有。2005年9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贪污罪一样,只是犯罪主体不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