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又盗窃车辆
被告人刘某,重庆人。曾因犯罪被判刑罚,并于2008年刑满释放。200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用从泉州租用的小轿车在外地盗窃货车,犯罪地为沙县、闽清、闽候、永泰等地。刘某等人还将事先准备好的假车牌安在盗得的车辆上,并以低价出卖获取利润。被告人刘某及其同伙共盗得货车8辆,价值人民币733873元。
构成累犯会不会从重处罚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同时其曾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