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警察打跑继续盗窃原煤
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宋某1、宋某2、张某(在逃)合伙盗窃火车上原煤,并事先约定如有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他然后继续偷煤,宋某等人正准备盗窃时,被民警李某发现,于是王某等人铁锹、木棒将李某打伤,并迫使李某下车后,四人盗得价值488元的原煤800千克。
抢劫怎么处罚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铁路承运物资,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同案犯宋某1的证言证实他与王某、张某在上货车前曾经商议“如果在货车上有警察阻止偷煤,就打跑警察然后偷煤”。同案犯宋某1、宋某2的证言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各原审被告人上车后遇到前来阻止的警察李某,四人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其中王某踢了李某的后腰几脚,迫使李某下车后,共同劫得车上原煤800千克,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对王某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2009年1月14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