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法律咨询:135988622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2015年6月24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律师: 禹丽云 [郑州]
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988622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zgmtzls.cn/art/view.asp?id=82179041564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单位逃税罪 负责人担责依据
  • 2.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 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 4.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定义、量刑】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