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汉(化名)和黄艳(女、化名)同为钦州市钦北区某镇村民,本是邻里的他们竟然为了摩托车维修“插队”那点小事而针锋相对,不但伤了邻里和气,更引来了牢狱之灾。
2012年11月的一天,黄艳推摩托车到大寺中心校附近的阮某摩修店修理,并在该店看修车师傅为其修车,这时,黄汉也开一辆摩托车来到该修理店,并叫修车师傅先修理其摩托车。为争先修理,两人发生争吵,黄汉嫌黄艳说话难听,便生气地开摩托车离开了摩修店,随后找到正在网吧上网的朋友黄樟(化名),拾起一块木板后叫黄樟搭自己返回摩修店,在再次见到黄艳后,黄汉即持木板对黄艳进行一番殴打,黄艳被打后,身上的腿部、臀部、双手等部位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大寺卫生院治疗,黄艳被诊断为全身多次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黄艳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其行为还构成侵权,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1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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