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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回家途中光顾苗圃实施盗窃看盗窃罪的认定

2015年10月4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回家途中光顾苗圃实施盗窃

被告人柯某、潘某伙同另一人,三人回家路过安徽宣州区洪林镇某村附近时,看到他人经营的苗圃中无人,三人遂生偷念,先后光顾了被害人顾某经营的苗圃和张某经营的苗圃,先后从苗圃中拨了十三棵红枫树苗、三棵桂花树苗(共计价值3190元)。三人将盗得的树苗分配后各自带回家栽种。后来,柯某和潘某主动投案,并退还了树苗,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盗窃罪如何认定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当庭亦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主动将所盗树苗全部归还给被害人,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柯某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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