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1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大妹。因本案于2007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邝松柏,化名陈晓平。因本案于2007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运森。因本案于2007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仁和。因本案于2007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毛锦平。因本案于2007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欧金辉。因本案于2007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麦卫强。因本案于2007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大妹、邝松柏、黄运森、陈仁和、毛锦平、欧金辉、麦卫强犯绑架罪一案,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天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大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邝松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毛锦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欧金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仁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运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麦卫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曹大妹不服,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8)天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信群
代理审判员 张燕宁
代理审判员 李 磊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