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法律咨询:135988622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刑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2015年10月26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期徒刑刑期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不是指判决生效的日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文章来源: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律师: 禹丽云 [郑州]
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988622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zgmtzls.cn/art/view.asp?id=83241241344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单位逃税罪 负责人担责依据
  • 2.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 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 4.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定义、量刑】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