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翻墙盗窃
2008年8月17日,被告人天生聋哑的陈某翻墙进入范某家院内准备行窃时,被范某的邻居皮某发现后及时打电话通知范某。随后,范某与朋友曾某、刘某返回家中查看,并将藏身于三楼西边房间内的陈某抓获,并打了陈某两个耳光,陈某则拣起砖头砸击范某的头部,致使其头部、身上多处受伤,并构成乙级轻微伤,后陈某逃跑时被曾某和刘某抓获并报警。
聋哑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且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犯罪,且属犯罪未遂,系初犯,希望法院减轻处罚。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未遂),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室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入户抢劫”,但其行为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辩护人辩称的本案应为盗窃罪于法不符,不予采纳。但辩护人辩称陈某系聋哑人犯罪未遂且初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
2009年1月6日,丰城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