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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复盗窃 获刑14年6个月

2015年12月17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建湖人朱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射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0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押回建湖,同日被逮捕。近日,建湖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对朱某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朱某曾因犯绑架罪、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02年5月被上海闸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后于2009年3月出狱。2011年3月,朱某与成某等人合谋,商定由朱某提供或帮助购买部分作案工具,共同实施盗窃,盗窃所得赃物由朱某购买。同年3月至6月间,朱某与成某等四人于凌晨时分,采用爬窗、夹断门锁等手段,在酒楼、移动营业部、烟花门市、超市等处入室盗窃,共同作案7起。前6起窃取现金及烟酒电脑手机等实物折合人民币计59954元,第7起因被害人发觉而未窃得钱财。另外,朱某还单独作案一起,所窃实物折合人民币计3960元。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在犯罪过程中,有一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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