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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通知

2017年6月16日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http://www.zzgmtzls.cn/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经贸委等10个部委《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规定的通知》(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控制对市本级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三、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对市本级企业的经济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将检查计划送市监察局备案;对市开发区内企业的经济检查,事先送市开发区备案;对列入市本级做大做强企业的经济检查,还必须根据《关于加快培育扶持做大做强市本级工业企业的意见》(衢委发(2001)47号)的规定,经市培育'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同意。
  市监察局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检查;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日常经济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布置的检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督办的检查也要按照从严和尽量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处理。

  五、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项布置和专项督办的文件依据;
  (二)检查内容;
  (三)检查时限;
  (四)实施检查的负责人及其人员。

  六、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查报告,并送市监察局备案,市监察局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报告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报告能够满足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需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情况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没有检查通知书,或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三)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四)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五)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六)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九、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经济检查,企业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负责保密并及时处理。

  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行政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可以按特殊情况办理。

  十二、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分别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有经济检查职能的市级各行政机关。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文章来源: 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律师: 禹丽云 [郑州]
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988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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