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余某某找到渠道购买假币,由余某某携带大量假币从外地到达北京市丰台区,两人还未来得及销售假币就被当场抓获,缴获假币近180万,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购买、运输假币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运输假币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
周某某与余某某于赌局中结识,后来聊天中了解到余某某可以帮忙找到购买假币的渠道,便想从中牟利。2015年5月,周某某通过余某某找到渠道购买了一批假币,并由余某某将此批假币运输到北京。然而,令二人没有想到的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早已被警方锁定。
原来,早在2015年初,警方接到多次报警反映结账时被掉包假币,根据线索调查假币来源,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了抓获现行,并且捣毁销售链条,便对周某某进行跟踪侦查,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乘坐长途汽车将假币从外地运输到北京的犯罪事实。就在两人租用黑车离开打算去销售假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车中缴获假币近18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释法:根据《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郭爱、梁海龙)